组图:赫莱纽斯训练
何为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因为人权意识增强了,人们讲平等,大家都要依法办事。怎么样来纠正?各个国家都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反对多数人暴政。
假定到某个机关办事,能办的不给你办,不能办的找人就能办,社会运行成本非常高。近代以来人类所选择的至上的规则就是宪法和法律,规则至上就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必须有经济自由。第二,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既然我们认同这种价值观,计划经济体制下认同的价值观在今天已经不存在,显然规则就不能按照原来的规则进行。
什么是确定性?我们在行为之前就已经知道,我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如果行为是违法的,后果是什么,一目了然。所以中国社会主要的问题是公权力滥用,滥用的原因是因为宪法和法律这一规则没有权威性。收容遣送制度为什么要由国务院自行废止,而不是以违宪审查的方式决定其前途?道理也是如此。
被劳动教养者不服的,可申请负责审批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复查,经复查后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劳动教养的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经过审查,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依据和期限。是什么因素激励地方政府纷纷废止劳教?这其中的逻辑在哪里?从这个意义而言,今天我们讨论劳教制度的存废,并不只是讨论它为什么被废止,同时还要探讨它以何种方式被废止?这可能是最值得探究的,并有可能为今后的变法提供一种模式。需要指出的是,劳改是劳动改造的简称,是管理罪犯的手段,它是指通过对入狱者强制性的体力劳动,来达到管理者认可的目的。
90年代初,国务院出台《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对象扩大到三无人员(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尽管收容遣送制度也是以个案推动制度变迁,但是这两种方式完全不同。
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制度运行有始有终,解决了秩序的正统性问题。如前所述,劳教制度最早是出于中共中央的文件,经由全国人大通过决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定形式,最终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形式完善其具体运行。到目前为止,有关公车的配置、官员的住房标准都不是由法律决定,而是由中央文件规定。这个《规定》预示着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改革方案通过党内文件作出。
有媒体称,在薄熙来主政重庆期间,共有上百人因为对薄熙来不满而被王立军作为局长的重庆市公安局投入劳教,最为著名的就是网民方竹笋(真名方洪)的一坨屎案件。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建设,对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不过考虑到当时正在进行反右斗争,很多人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试行办法》超过3/4的条文规定劳动教养场所对被劳动教养者的行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生活待遇、通信、会见、考核、奖惩、解教、安置、管教干部等一系列具体执行方面的事项,真正用来规范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审批程序等问题的条文并不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2010年,方洪在网上发帖以一坨屎影射当时的重庆领导层。有人将此与十年前的收容遣送制度废止相比较,认为均是通过个案推动制度变革。
全国性的劳动教养的场所,由内务部、公安部立即筹备设立。这个粗俗的段子让他付出了被劳教一年的代价。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十种只能够制定法律的情形,其中第五款就是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由于两者的权力结构不同,所产生的影响当然也就不同。否则,由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来决定一个由党创设的制度,在中国可能会引发一个秩序的正统性问题。但是对劳动教养案件的承办单位、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权力行使、人员构成等能够直接涉及制约公权力的问题并未作明确规定。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立即建起100多处劳教场所,开始形成县办劳教、社办劳教、乃至生产队也办劳教。那么,我们必须要问,为什么在十年前不是以中央文件的方式发布,而今天却是这样?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这两个制度的起源不同。
自此,劳教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正式确立。但坏处也显而易见:在法律上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被束缚,《立法法》规定的法规适用与备案则被束之高阁——到目前为止中国存在着大量违反《立法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但人大及其常委会却没有开始一起个案实践。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正因为公安部门在劳教教养决定过程中拒绝监督,使得劳教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断异化,在不少地区甚至将此作为政府首长或者公安部门领导打击异己的手段。1982年国务院批准转发的《试行办法》中共11章69个条文,是迄今为止有关劳动教养的最为详尽的法律文件。
劳教制度的争议:行政机关能否限制人身自由? 尽管劳教已经在法律上作为一种制度被确立下来,但是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针对其的争议却从来没有停止过。这意味着实施了近50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将被废止。
由执政党提出执政方案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但还是要考虑到的一个问题是:党内如何通过设定程序吸收公众意见,又是如何设定改革议题的先后顺序?可以想象到的是,需要改革的事项有很多,那么哪些是优先事项? 当然在这种格局之下,人们也有理由期待:劳教制度被《决定》废除了,那下一个要被废除的是什么? 来源: 《凤凰周刊》2013年36期 进入专题: 劳教制度 。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此次废止劳教制度并不意外,此前已经透露了相关消息。而且可以想象,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律可能也不会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一个简单的例子是:法律如何对那些党务机构的经费使用作出规定?也正因如此,这种能够影响全局的决定只能由共产党中央才能作出,尽管这在形式上并不是非常完美——甚至有悖于形式法治这一原则,但可能是一种次优选择,同时还维护了秩序的正统性问题。
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示》指出,对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予一定的工资。不过也有媒体将这种谢幕方式称之为个案推动的制度变迁,劳教之所以能够被废止,就是因为近年来的重庆系列劳教案和湖南唐慧劳教案,媒体和公众的齐声质疑,劳教的制度之恶在这些个案中得到了集中体现,最终成为压倒劳教制度的最后一根稻草。
换句话说,劳教制度的设立是由党中央设立,既然如此,废止其制度的最好形式当然是党中央文件,这样可以体现出制度的有始有终尽管收容遣送制度也是以个案推动制度变迁,但是这两种方式完全不同。
一个更有趣的现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开始的很多改革,都是以此种方式进行。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也逐渐成为虚设的机构,参与该委员会的民政、劳动和司法行政机构最终完全丧失了对审批劳动教养活动的参与权。
不过,在中国由于公安部门的强大力量,使得法院在这一领域的作用几乎不被承认。这意味着此前不是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作出的劳动教养规定,已经有了正当性疑问。在1979年之前,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很多人最长劳教长达20多年。如前所述,劳教制度最早是出于中共中央的文件,经由全国人大通过决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定形式,最终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形式完善其具体运行。
《决定》中的第34条规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建设,对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不过考虑到当时正在进行反右斗争,很多人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划为右派的人员。
第一,非由法律规定的劳动教养与《立法法》相悖。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正因为公安部门在劳教教养决定过程中拒绝监督,使得劳教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断异化,在不少地区甚至将此作为政府首长或者公安部门领导打击异己的手段。
而在其他法治国家,与劳动教养相类似的社区矫正制度或者是保安处分制度,这些制度也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这些决定都不是由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而是由法院来决定。不过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则是要从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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